环保法:规定最严也应执行最严

更新时间:2016-06-07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这句广为流传的口号从明年1月1日起,将不再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将被赋予法律效力——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确定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12月16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经济开发区6家化工企业一案。

  这起案件吸引了全国媒体的目光。不仅仅因为此案一审判决6家企业须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更重要的是,这起案件吹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集结号,庭审焦点也恰恰集中在“环保组织能否成公益诉讼主体”上。

  谁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困扰环保志愿者们、法律界人士的最大难题。一些地方法院往往以“起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将公益环保诉讼案件挡在法院门外,这引起了很大争论。

  不过从明年1月1日开始,这一争论将会稍微平息。因为四易其稿的环保法明确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这是法律首次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界定。这一条款意味着众多环保志愿组织都将拥有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而公益诉讼也将成为公众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加大处罚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直为社会所诟病,导致环保法罚则虚设、执行不力。而修改后的环保法将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作为重点,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现行环保法中,大多数处罚条款额度都在5万元以下。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企业购置一套治污设备动辄数百万元,每年的运行成本也在百万上下。两相对照,也就不难理解企业为什么宁愿挨罚也不愿购置或者不用环保设施,甚至还专门拿出资金用来应付罚款。更为重要的是,现行环保法并未赋予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权,即使环保部门发现了环境污染行为,也无法查封、扣押设备,只能看着污染行为继续横行。

  这些问题都在修改后的环保法中得以纠正。修改后的环保法增设了按日计罚制度,明确规定违法排污者将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这将极大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不仅如此,修改后的环保法还赋予环保部门执法权,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有权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并进一步规定,对于“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种行为,可给予治安拘留处罚。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也将被追究连带责任。

  “最严新法期待最严执行”,修改后的环保法为环保部门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是否能遏制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泛滥,将直接取决于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

  联防联控治理雾霾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是站在广场,却看不见天安门。”一句戏谑,道出了社会公众面对雾霾的无奈。修改后的环保法能否治理雾霾,也是社会公众热切关注的焦点。

  修改后的环保法对于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污染公共事件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要求政府在环境受到污染时,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措施,推动环境公共污染危险的减缓。这意味着,在重度污染天气中,政府采取行政命令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等措施,将有法可依。

  此外,雾霾、水污染的最大特点是没有特定区域,区域联防联控是目前应对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非常重要的一项措施。修改后的环保法强化了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进行联合防治,并在原有的跨行政区域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实行统一标准”的规定,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这也有利于区域联防联控措施更加协调一致,使治理效果和治理效率大大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