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危险废物跨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给当地的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据报道,日前多省市已出台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要求。
其中:
河北、江苏、河南、安徽、湖南和宁夏均不接收以焚烧和填埋处置方式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河北、安徽不接收以干化和物化处置方式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江苏、河南、湖南不接收以贮存为主要措施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河北、江苏不接收表面处理废物、废乳化液、废无机酸等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河北、宁夏不接收危险废物中含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偏高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严格执行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加强跨省转移监督管理的通知》提出,从严把控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所有新批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要以利用处置本地和省内相邻区域产生的危险废物为主,不得接收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2017年,山西省跨省转移至外省的危险废物种类以含重金属类危险废物为主,主要有废催化剂、废铅酸蓄电池、废荧光粉、含铅玻璃、含锌废物、废电子元器件等,转移去向主要有河南、安徽、江苏、天津、广东、贵州、湖南、宁夏、湖北、青海、陕西、山东、河北等。此外,在山西跨省转移至外省的危险废物中,以有机污染物为主的危废有煤焦油、精馏残渣、含多氯联苯电容器等,转移去向为山东、河南、天津。
1、河北
一、雄安新区和张家口冬奥区属于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环境敏感区,为有效防控环境污染风险,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两区及周边管控区,禁止接收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二、位于京津冀腹地的廊坊市“北三县”、秦皇岛市和省会石家庄市,不得接收以焚烧、干化、物化、填埋等处置方式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接收外省危险废物:
1.企业规划建设环评文件明确危险废物来源于省内的;
2.企业不具备利用处置能力或超出其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范围的;
3.企业被责令停产、或查处问题整改期间的;
4.特殊时段采取错峰、限产等管控措施的;
5.拟转入危险废物中含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偏高的;
6.拟转入危险废物中属于表面处理废物、废乳化液、废无机酸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的;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新批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要以利用处置本地和省内相邻区域产生的危险废物为主,不得接收外省危险废物转入,避免长途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
2、江苏
严禁从省外移入表面处理废物、含铜污泥、废无机酸、废乳化液、省内不产生的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和需要进行贮存、处置(焚烧、填埋和物化处置)的危险废物,从严控制危险废物移入我省进行综合利用。
3、河南
严格控制自外省转入危险废物量,禁止转入以焚烧、贮存、填埋为主要措施的危险废物。
政策:全文|《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4、湖南
禁止环境风险高、综合利用率低、利用后产生的二次废渣没有妥善处置方案的危险废物转移入省,坚决杜绝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我省行政区域内贮存和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控制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利用。
5、安徽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应当履行审批程序,未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的不得转移。严格落实利用类危险废物外省转入限额,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入我省焚烧、干化、物化、填埋。
6、宁夏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严禁转入:
接收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超危险废物经营范围;
接收的企业正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考核不达标的;
拟转入危险废物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
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含剧毒危险废物;
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
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与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比较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